第一条 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和临时发生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助,使其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二条 学生困难补助为一次性的临时补助,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1.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享受临时困难补助:
(1)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,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,另一方无固定收入,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;
(2)双下岗职工、边远山区无经济收入者;
(3)父母双亡,虽有经济来源,但不足以维持学生本人的最低生活标准,本人生活困难者;
(4)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,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,但收入微薄,本人生活困难者;
(5)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,但经国家助学金、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等国家资助后,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障者;
(6)父母一方或双方患重大疾病,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,造成学生生活困难的。
(7)学生因生重病,医保报销后仍需自付巨大金额的、家中遭遇突发事件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生活困难。
第三条 1000元(含)以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,主要用于临时生活困难、因生重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;1000元以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建议,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,主要用于突发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第四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,经国家助学贷款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者,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酌情减免学费。
第五条 经费来源:贫困学生资助经费。
第六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,并安排其进行勤工助学。
第七条 受助者在享受学院补助的同时,须履行相应义务,自立自强,通过学院帮助和自身努力完成学业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